2024年,德清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用零售点许可模式,零售点为临时零售,实行专店销售,许可期限以县政府正式通告为准。申报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留告知书复印件、零售点的合法证明、租赁协议书(租赁企业需要提供)。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3.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4.符合烟花爆竹经营点布点规划,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5.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6.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7.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8.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9.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与220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保持安全间距不低于50米(总药量≤80kg)、60米(总药量>80kg且≤100kg)、65米(总药量>100kg且≤200kg)、70米(总药量>200kg且≤300kg)。10.零售点不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11.当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12.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13.安全出口应通畅,不得使用卷闸门作为疏散门。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4.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15.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16.零售点电路铺设规范,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织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17.零售点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存放数量不超过限制存放量;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18.零售场所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19.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20.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21.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