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新保长

contentAndroid浙江

楼主

县里通知!始丰溪干、支流禁渔范围公布,严禁这些行为…

始丰溪,这条宛如翡翠项链般美丽的河流,蜿蜒穿越天台县的每一寸土地,它的岸边,水榭静立,凭栏远望,美景尽收眼底。为了守护这份自然的馈赠,为了保持这片水域的生机与活力,我们必须共同行动——坚决执行禁渔制度,携手共建我们和美的天台家园。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全县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调整天台县禁渔制度的复函》(浙海渔政〔2018〕17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精神,我县现行禁渔制度规定如下:一、始丰溪干流始丰湖、城东湖段禁渔范围:西(上游)至始丰溪104国道复线(始丰一桥),东(下游)至始丰溪城东湖大坝。禁渔时间:全年。禁止行为:包括垂钓在内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二、始丰溪干流(始丰湖、城东湖除外)禁渔范围:始丰溪干流(始丰湖除外):里石门水库大坝以下至福溪街道与临海市交界处河段。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行为:除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垂钓作业不能超过两杆)。三、始丰溪主要支流1、三茅溪:赤城街道下朱村友谊大桥以下至始丰溪交汇处河段。2、崔岙溪:雷峰乡崔一村石坦大桥以下至始丰溪交汇处河段。3、雷马溪:街头镇下畈大桥以下至始丰溪交汇处河段。4、苍山溪:坦头镇鱼山村鱼山大桥以下至始丰溪交汇处河段。5、峇溪:平桥镇溪头王村大桥以下至始丰溪交汇处河段。禁渔时间:每年4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行为:除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案件概述:2023年5月30日凌晨,许某某在天台县始丰街道高铁桥下的始丰溪流域使用电瓶、电棒、网兜等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到水产品4.7公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当事人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电鱼作业,捕获溪鱼4.7公斤,该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应由当事人赔偿。经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当事人与县农业农村局达成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一次性支付6204元作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已交付渔业资源赔偿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启示:本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更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或方法。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来源:和合天台

原标题:贯彻禁渔制度 共建和合天台

浏览量:7056 [删除]
7 分享到
版块热帖
    分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