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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合同

购房延期违约如何处理?昨天应邀前去某房产公司,房司在竣工证备案前让业主收房,与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日相差100多天,房司认为合同收房与实际收房相差三个多月是相关部门同意的做法,属于自然,业主认为应按照合同规范操作。上午离开房产公司已近中午,又去物业公司,问清楚竣工验收的事,经理说,备案件是上个月给他们的,并说竣工备案文件不可以给业主,他打开电脑让业主看一眼,意思是有这么回事,与收房无关。并悄然告知有许多业主不服向法院起诉违约金的事。为了弄清楚收房前是否一定要有竣工验收备案和收房日应否是备案日的确定和物业费应该从实际收房日开始缴纳还是按合同收房日开始?下午冒着淅沥不停的春雨,又走访了区住建局与房管处的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弄清楚事实后,方晓认为,合同是双方合约而定的要素,应依法遵循,违约方应承担经济责任!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实际收房日开始支付!不应是合同收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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