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限届满后,原本相互信任的合伙人却对簿公堂——原告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却称合伙人自负盈亏,这笔钱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借贷?
【案情】2021年2月18 日,王某、孙某等 8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食品加工,每人出资50万元,王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并约定了合伙期限、盈余分配等其他事项。
签订协议后,孙某等人将合伙投资款5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转至指定账户。合伙经营期间,孙某曾受王某安排联系买家,但加工、 装运、 定价等事宜均由王某决定、 安排。2月 27 日,王某在合伙人共同建立的“集体创业群”微信群中称“赔了钱算我的,赚了钱大家分。”后案外人李某等人提出退伙,王某退还李某等人各50 万元本金及4 万元分红。6月 13日,剩余合伙人在商谈时,王某表示“即使大家生意赔没了,只要陪我走到底,这个钱我全部摊上。”
合伙期限届满后,孙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50万元遭拒,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