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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但不担风险是合伙还是借贷

合伙期限届满后,原本相互信任的合伙人却对簿公堂——原告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却称合伙人自负盈亏,这笔钱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借贷?
【案情】2021年2月18 日,王某、孙某等 8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食品加工,每人出资50万元,王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并约定了合伙期限、盈余分配等其他事项。
签订协议后,孙某等人将合伙投资款5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转至指定账户。合伙经营期间,孙某曾受王某安排联系买家,但加工、 装运、 定价等事宜均由王某决定、 安排。2月 27 日,王某在合伙人共同建立的“集体创业群”微信群中称“赔了钱算我的,赚了钱大家分。”后案外人李某等人提出退伙,王某退还李某等人各50 万元本金及4 万元分红。6月 13日,剩余合伙人在商谈时,王某表示“即使大家生意赔没了,只要陪我走到底,这个钱我全部摊上。”
合伙期限届满后,孙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50万元遭拒,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0万元及利息。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其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本案中,孙某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经营,但王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在“集体创业群”微信群中及与孙某等人的谈话中均表示亏损由其个人负担。王某所说已表明其他合伙人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与合伙共担风险的原则相违背。另外,王某已分别向李某等人退还50万元本金及分红4万元。根据各合伙人之间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形来看,可知本案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王某与孙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原告孙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后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以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协议。作为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与合伙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返还借款;而合伙则需要合伙人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本案中,结合王某所作的意思表示及各合伙人之间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形,其他合伙人不承担风险仅分享利益有悖合伙的基本要求,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系,故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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