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行le

2024年9月27日来自Android客户端浙江

楼主

公开曝光!上虞王某某、张某某等19人,被处罚!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各乡镇街道针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01
案例1:

2024年9月12日9时47分,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城市道路以外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2
案例2:

2024年9月23日10时19分,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新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舜江新村小区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3
案例3:

2024年9月13日19时58分,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4
案例4:

2024年09月23日09时38分,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金盾家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5
案例5:

2024年9月20日16时52分,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某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某某在足浴店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6
案例6:

2024年9月14日9时40分,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执法人员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沿街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某早餐店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7
案例7:

2024年9月10日10时04分,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红路的某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郑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8
案例8:

2024年9月12日9时10分,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执法人员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章镇镇工业区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9
案例9:

2024年9月12日10时44分,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某物业用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10
案例10:

2024年9月11日9时18分,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灵惠街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11
案例11:

2024年9月10日11时08分,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某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秦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12
案例12:

2024年09月14日09时58分,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夏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13
案例13:

2024年9月12日8时46分,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丰树坪村的岭南斌元早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倪某某在岭南斌元早餐店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14
案例14:

2024年9月14日14时10分,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童装产业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童装产业园4号楼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50元整的处罚。


015
案例15:

2024年9月23日9时32分,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庙湾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丁宅乡庙湾村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50元整的处罚。

016
案例16:

2024年9月10日12时58分,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的新驿亭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17
案例17:

2024年09月05日15时36分,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大墩村的某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厂房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

018
案例18:

2024年9月19日15时00分,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管办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管办舜东花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规在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19
案例19:

2024年9月12日11时48分,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工商南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某某在某工具有限公司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

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

受到了大众的青睐

走进家家户户

然而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

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也逐渐浮出水面


很多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火灾

就发生在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进楼入户停放、充电的时间里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禁止盲目改装



文明守法

杜绝隐患
与电动自行车“安全共处”
从小事做起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上虞消防、百观新闻

原标题:曝光+处罚!上虞王某某、张某某等19人!

浏览量:9164 [删除]
6 分享到
可能感兴趣
分享
评论
发帖客服举报APP下载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

第一时间知晓本地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