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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来自Android客户端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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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法院涉自贸、涉外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事例

为依法护航和有力保障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建设,舟山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涉自贸区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并加强前瞻性问题研究,推进自贸区体制机制创新,助力打造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建设“两个先行”示范区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案例一

“灵活保全、平衡保护、保调对接”大宗油气交易纠纷化解新思路──某工程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及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在大宗油品交易上有长期合作,双方交易油品数量大、金额高。因国际油价行情波动剧烈,某投资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累计拖欠某工程公司货款及违约金6500万余元。某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关于油品销售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某投资公司的油品交易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工程公司多次催讨欠付货款未果,向舟山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某投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房产、土地、海域使用权及油罐等多项动产及不动产。

【调解情况】

舟山中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既要保障某工程公司的合法权利,也要尽可能减轻对某投资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确定了诉调衔接、审执联动的处理方案。经网络查控,因需现场冻结,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赴外省开户银行执行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商讨调解方案。因涉诉案件标的金额大,如一次性付款会造成涉诉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故为平衡保护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纠纷,建议采取分批次支付欠款、履行后分批次解除保全的方案,即款项每到位一笔即裁定解除部分保全,直至付清。经各方共同努力,案件最终成功调解。

【典型意义】

建设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是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功能定位之一。大宗油气交易本身具有标的大、金额大、行情波动大等特点,每单交易都对企业经营影响重大。为此,舟山中院针对大宗油气交易纠纷确立了“灵活保全、平衡保护、保调对接”的工作思路。通过采取符合企业经营现状与发展需要、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司法措施,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和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最大程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舟山中院在自贸审判中坚持合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有序开展经营活动,体现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不断优化浙江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第一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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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准确适用国际公约,有力保障守约方权益──某外贸公司诉美国E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初,某外贸公司向境外公司采购某防护用品。2020年2月7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E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某外贸公司向美国E公司采购150万份指定品牌防护用品,合同总额合计60.4万美元;买方先汇款总金额的50%,卖方应在买方付款后三天内安排空运发货等。某外贸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即向美国E公司汇款32.4万美元。因该品牌短缺,双方又通过电子邮件协商变更标的物为另一品牌防护用品,单价为0.36美元等。后,某外贸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催促美国E公司尽快发货,但美国E公司始终未提供实际发货信息。2020年3月25日,美国E公司代表人在邮件中表示会退回款项,但需要时间周转。此后美国E公司既未交付货物,也未返还已付货款,故某外贸公司向舟山中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舟山中院认为,某外贸公司经营地在中国,美国E公司经营地在美国,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因中国及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排除适用CISG,因此本案应当优先适用CISG。根据CISG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美国E公司在收到合同约定款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发货,经某外贸公司多次催告及放宽期限仍未交货,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某外贸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因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现某外贸公司起诉要求美国E公司返还已付货款32.4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符合CISG规定,依法判决支持。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程序到位、实体公正,落实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在程序方面,严格按照《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要求向外国当事人送达相关司法文书,充分保障其诉讼程序权利。在实体方面,因本案当事人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法院依职权直接适用该公约进行实体审理。本案通过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力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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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审执联动化解僵局,公允判决鼓励交易──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卖方甲公司与前手购买方乙公司、后手购买方丙公司及案外人吕某签订了《四方协议》《备忘录》,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后因该《四方协议》未能履行而引发争议。案涉油品存储在第三方仓储公司的油罐中,截至起诉日,仍有2506吨案涉油品存储长达9个月,而仓储公司以未收到仓储费为由拒绝返还。故甲公司向舟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四方协议》《备忘录》,乙公司支付违约金425.4万元、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返还2506吨车用汽油。

【裁判结果】

舟山中院受理后,根据甲公司的申请,裁定查封乙公司、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2506吨92号汽油,并对扣除查封油品价值部分金额后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赴外省油品存储现场对案涉油品进行查封。后经多次组织各方沟通,促成甲公司与仓储公司就500吨油品先行交付达成一致,法院立即对该笔500吨油品予以解封并顺利交付甲公司。对于当事人仍有争议部分,及时作出判决,解除案涉《四方协议》《备忘录》,判令乙公司支付违约金425.4万元(以乙公司已交付的425.4万元履约保证金抵扣),并由仓储公司返还甲公司92号车用汽油 2006吨,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上诉后,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全力推进以油气全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新高地。本案中,针对大宗油品交易的特殊性,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和行业交易惯例,通过审执联动,灵活处置,实行“现场查封、分批解封,及时判决、限期交付”的标准化大宗油品交易纠纷处置方案。同时,综合考量案涉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公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平衡各方利益,合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审理自贸区大宗油气交易案件,全力服务保障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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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做实依法公正平等保护,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某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诉陈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至7月,某银行舟山分行共计向某船业公司提供2亿元借款用于承建船舶配件项目等,后分别展期。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间,该银行共计向某船业公司提供借款7780万元用于归还政府周转资金。陈某某等系某船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股东,与其他四位民营企业家共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12月7日,舟山中院受理某船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后因缺乏挽救可能性,裁定宣告破产。某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从原债权人银行处受让了案涉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经催收,尚有债权未获得清偿,故向舟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某等分别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舟山中院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在案涉债务第一次联合催收时,因原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依法对该笔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以借款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并不等同于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不能直接认定其作为保证人同意主债务变更履行期限,据此认定部分保证人对该笔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建设自贸区的重要生力军。民营企业家为企业融资提供保证以及关联担保、交叉担保等较为普遍,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在企业丧失偿债能力、进入破产程序后,取得不良金融债权的资产管理机构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引起“两链”风险持续发酵,对区域金融生态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依法判决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间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推动民营企业家提振信心的典型案例。通过让民营企业家在法治的前提下敢为、善为、能为,促进民营企业深度融入自贸区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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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准确认定油品质量问题,定向询价公允定分止争——甲能源公司诉乙能源公司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买方甲能源公司与卖方乙能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重油4000吨,不含税价2890元/吨,金额1156万元等;同时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提货时双方共同对油品封样,如买方对油品质量有异议,则以商检部门对双方所封油样的最终检测结果为准,数量以出库地磅或商检计量确认为准等。后,乙能源公司向甲能源公司供应重油2942吨。因甲能源公司向案外人出售该批油品后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故向定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乙能源公司及一人股东黄某某赔偿损失204万元等。一审判决驳回甲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甲能源公司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舟山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甲能源公司提供了SGS检测报告的打印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检测报告电子版等新证据,经二审庭审核实作为新证据予以认定。因检测机构系由乙能源公司推荐,从油库提油采样时有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场,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甲能源公司主张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依据。故二审依法改判乙能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了准确评判实际损失数额,平衡双方利益,承办法官通过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立的“大宗商品定向询价”协作机制,将自贸案件涉诉、涉执标的物信息推送至该中心处,了解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及后续争议处理期间国际国内油价变动状况。根据该中心反馈信息,认定该期间国际国内油价下跌幅度较大。最终根据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期间油品价格大幅下跌以及案涉争议后续处理情况等情节,酌情判令乙能源公司赔偿甲能源公司相关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一人股东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后,乙能源公司自动履行了二审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

舟山法院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司法机制创新为抓手,数智赋能自贸纠纷治理,司法靠前服务自贸油气产业健康发展,优化自贸纠纷诉源治理。本案中,通过舟山中院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立的“大宗商品定向询价”协作机制,了解市场信息,准确评判实际损失数额,有效平衡双方利益。故本案虽查明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买方主张油品转卖差价及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的诉请未获全部支持,二审改判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酌情确定赔偿实际损失数额,且促成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有效实现自贸纠纷案结事了。舟山中院与浙油中心建立的“司法服务保障大宗油气交易协作机制”获评2023年度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制度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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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规制恶意规避仲裁管辖行为,完善自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某贸易公司诉某仓储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2017年至2019年期间,某贸易公司采购了总计11万余吨混合芳烃,并陆续将货物全部储存在某仓储公司处。后某贸易公司发现其存放的混合芳烃仅剩1万余吨,部分货物已被其他公司提走。某贸易公司认为某仓储公司等未经其同意擅自挪用货物且造成货物灭失构成侵权,向舟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货物损失2.5亿元。但某贸易公司已另就该批货物中的其他部分货物申请仲裁并已受理。某仓储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仓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当由仲裁管辖。

【审查结果】

舟山中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仓储服务合同关系,故因执行《仓储服务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仍受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应根据《仓储服务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已有法院生效裁判明确《仓储服务合同》所涉争议的管辖问题,某贸易公司对此明知,且已就另一部分货物提起仲裁,但仍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就案涉5万余吨货物提起本案诉讼,且对法院依法释明拒不接受,系恶意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浪费司法资源,对此依法予以训诫,并裁定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起诉。某贸易公司上诉后,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在自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诉讼与仲裁各具优势,有效提升诉讼与仲裁的衔接效能,有利于自贸商事纠纷的高效化解。对于恶意规避适用仲裁条款、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严格规制。在本案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如果允许一方以拆分诉请或增加诉请的方式实现排除协议约定由仲裁管辖解决争议的目的,不仅违背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更会侵害相对方的权利,且不利于通过仲裁方式“一裁终局”高效化解自贸纠纷。本案充分遵循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认定案涉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并对故意规避适用仲裁条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有利于推进自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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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依法认定仲裁条款效力,助力打造解决商事纠纷优先地──某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货权所有人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服务合同》一份,载明“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合同执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并最终由它解决”等。同日,某仓储公司与案涉货物买方、卖方签订了三方《补充协议》,载明“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等。后因《仓储服务合同》项下货物未获海关放行,持续产生仓储费用,某仓储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仓储费用等。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买方某公司以其未在约定有仲裁条款的《仓储服务合同》上盖章为由,向舟山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审查结果】

舟山中院认为,某仓储公司根据《仓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要求支付仓储费应属于仓储合同纠纷。至于案涉仓储货物是否被扣押,并不影响仓储服务合同项下法律关系的性质。买方某公司虽然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上盖章,但在其盖章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并且约定案涉《仓储服务合同》即为原合同。故,某仓储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支付仓储费、赔偿租罐损失的请求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案涉争议属于仲裁管辖,据此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典型意义】

浙江自贸区致力于打造解决商事纠纷优选地,鼓励经营主体通过仲裁高效解决商事纠纷。商事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以协议仲裁为其核心特征,仲裁协议不仅是当事人通过灵活、便捷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排除司法管辖权的依据。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对后加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其未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原合同上签章,但其签署的补充协议明确对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仲裁条款对其依法发生效力。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保障仲裁机构独立、公正、依法裁决,提升商事仲裁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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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实质化解涉外商事争议,高效审结新获管辖权“第一案”──美国公民应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应某系美国公民,赵某系浙江岱山人,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赵某分别于2009年、2010年陆续向应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2.4万元,但未归还任何本金。2023年6月,应某向岱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4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调解情况】

本案系岱山法院于2023年起获得涉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后受理的“第一案”,由该院院长担任主审法官承办,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综合在案证据,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归还应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2.4万元,款项分期履行。岱山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依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并依法送达。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起,舟山地区定海、岱山、嵊泗三家基层法院新获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加上原来已有管辖权的普陀法院,实现了舟山地区基层法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全覆盖。新获管辖权的三家基层法院坚持“涉外无小事”理念,高度重视受理的涉外商事“第一案”,“第一案”均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进行审理,本案系由院长承办。本案的高效化解是新获涉外商事管辖权基层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法治方式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实践。本案入选2023年全省新获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十佳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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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稳妥处置涉诉危化品,调判结合促案结事了──某机械公司诉某设备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机械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加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生产苯酯(危化品)事宜,同时约定某机械公司向某设备公司出借24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及安装费、支付60万元作为购货预付款,并为某设备公司采购了原材料29万元。因某设备公司逾期未完成设备改造,严重影响某机械公司履行与案外人的订单,造成某机械公司重大损失。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某机械公司向某设备公司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诉至定海法院,请求某设备公司返还前述借款、预付款、原材料采购款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而某设备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因某机械公司未能提供安全、成熟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安装技术方案造成合同未能履行,构成违约,请求判令某机械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投入损失、成本损失、租金损失及原料保管费等合计8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定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对整案无法达成调解,承办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项下危化品原材料先行处置:先由某设备公司对存放在工厂的剩余原材料进行清点并制作清单,某机械公司对此进行确认;针对某机械公司关于异地工厂运输原材料受到阻挠等顾虑,要求某设备公司在当地负责做好相应协调工作;后,某机械公司安排了运输车辆,顺利从工厂运走了苯酯原材料,避免了诉讼中因原材料存储或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最终,该院判令某设备公司返还借款24万元、预付货款60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某机械公司向某设备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材料保管费3万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某机械公司向承办法官赠送“为企业营造公平营商环境,给企业排忧解难热心为民”的锦旗。

【典型意义】

建设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是“出卷人”,法院是“答卷人”。在处理本案纠纷过程中,除了法律争议外,还涉及加工原材料苯酯的存储及处置问题。苯酯具有易燃性和挥发性,同时也有一定的毒性和刺激性,根据《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的分类,属于第3类危险品,对于运输和存储均有相应要求。在当事人无法对整案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先行对稳妥处置危化品原材料达成了一致方案,最大程度避免了诉讼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之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厘清双方主要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本案判决结果对守约方给予充分、高效的司法保护,依法认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受到当事企业的充分肯定,为自贸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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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十

建立特色协作机制,精准服务浙江自贸区建设

(一)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舟山中院与市贸促会出台《关于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对涉外商事案件多元解纷机制进行有益尝试,为企业快速、高效、低成本解决矛盾开辟新路径。2021年10月,舟山中院委派中国(浙江)自贸区海事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对一起涉案金额达757万元的油品贸易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仅用时27天即成功化解,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6.5万余元。通过涉自贸区及涉外商事纠纷诉前委派专业调解机制的高效运行,为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化解路径,深化服务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建设。在此基础上,舟山中院参与建设全国首家自贸区“一站式”海事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一步优化涉外自贸纠纷诉、调、仲“一站式”解纷。

(二)建立破产案件与海事案件审理衔接机制

舟山中院与宁波海事法院共同构建“破产案件与海事案件审理衔接”机制。该机制聚焦解决造船航运企业破产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与海事案件相互衔接问题,有效兼顾企业破产公平、效率原则和海事诉讼的特殊性,最大限度保证裁判统一,使破产案件和海事案件的办理更加便捷高效,对于推进浙江自贸区造船航运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快速出清或高效重整,全面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机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第一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亮点举措”。

(三)建立大宗油气交易司法保障协作机制

舟山中院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共同签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大宗油气交易协作机制的意见》,推进法院与油气交易服务机构在纠纷化解、定价评估、资产处置、法律风险防范和监管预警等多方面协作。同时,舟山中院在该中心设立油气特设“共享法庭”,制作并印发《油气企业交易风险防范指南》,定期开展调研座谈、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活动。该机制系全国首个大宗油气交易司法保障协作机制,经第三方评估为全国首创、有效性高,获评2023年度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制度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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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贸知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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