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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舜*医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医保(虞)执罚決字〔2024〕第0000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舜*医院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绍市医保(虞)执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在2021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在开展“血同型半胱氨酸测定”、“中药涂擦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伯零玖元肆角肆分(¥3,309.44)。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绍兴上虞新**阿*口腔诊所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虞市监处罚〔2024〕14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上虞新**阿*口腔诊所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河南红太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7032A3的流动树脂3包,购进价格为137元/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9月21日。因当事人找不到进货记录,型号为7032A2的流动树脂,无法章明进货日期、进货价格和进货单位,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3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1月3日,生产企业为3M美国口腔护理修复产品有限公司。上述流动树脂均作为给患者补牙的原材料,在补牙时酌量使用,无法计算销售单价。由于上述医疗器械平时较少使用,当事人缺少定期检音清理,至2024年10月10日被我局音获,已全部超过使用有效期限。因未做使用记录,无法查明以上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给消费者使用过。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可查明的货值金额为41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美、依据、内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品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流动树脂4包;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繳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
厦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